摘要:采购需求定歪了后面全白搭。22号文把调查、审查、留痕、追责都写死了,经办人拍脑袋或供应商牵着走都行不通。...
干采购的都知道,需求定歪了,后面全白搭。
现实里最怕两种局面:要么几个经办人关起门来拍脑袋,要么被某一家供应商牵着鼻子走。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1〕22号,下面就叫22号文)就是冲着这些毛病来的。
22号文第十条、第十一条(必须调查的四种项目)立了采购需求调查制度,第四章“风险控制”又设了采购需求审查制度,把审查工作机制、主管预算单位的指导责任都写清楚了。需求调查和确定采购需求,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来做;采购需求审查也可以请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。技术要求方面,调查、确定、审查这些环节都得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,采购文件必须按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来编——全程留痕,跑不掉。法律责任方面,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写得很直接:投诉、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人没按22号文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、没开展需求调查和审查的,财政部门可以约谈、书面关注,责令整改,并告知主管预算单位;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,线索直接移交纪检监察、审计部门。说白了,就是把定需求的过程关进制度的笼子里,不让少数经办人和特定供应商操控采购需求。这是科学、精准、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的制度保障。
22号文第十条讲了采购需求调查的方式、内容和注意事项。方式有三种:咨询、论证、问卷调查。内容包括:相关产业发展、市场供给、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,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、升级更新、备品备件、耗材等后续采购,以及其他相关情况。采购需求往往直接或间接来自市场主体,也就是供应商。所以采购人可以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,面向供应商等市场主体做需求调查,但要注意: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,并且要有代表性。供应商参与需求调查,不影响它参与项目后续的投标响应。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,确定采购需求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,实践中可以用需求公示等办法来实现。
22号文第七至第九条对采购需求提了三个要求:合规、明确、完整。
合规:要符合法律法规、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,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,遵循预算、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。
明确:含义得清晰,不能含糊,别用超出行业认知的表述。比如公章,明明是刻制的物理公章就行,非要写盖“斧章”,这就没必要。法律概念尽量用法言法语,避免在内涵和外延上扯皮。也别前后矛盾,电梯采购到底要不要安装?前后表述得明确、一致。
完整:采购标的别漏项,特别是药单子采购项目,辅料、辅材、配件这些都要写明要求。另外要特别注意规避风险:设计、智力成果、信息化等项目,有没有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?这个不写清楚,合同签订和履行都会受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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